大 S 牽涉遺產未成年子女繼承 專家曝規則

新聞媒體 2025-02-07

房市示意圖。游智文攝 房市示意圖。游智文攝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藝人大S驟逝震驚全台,隨之未成年子女的繼承問題也成為關注焦點。專家提醒,未成年子女繼承遺產時,需考量監護權、特別代理人、法律規範等多重因素,才能確保繼承程序順利完成。

正業地政士所長鄭文在表示,在繼承不動產時,通常有三種方式,包括公同共有(所有繼承人共同持有)、均分繼承(按比例分配)或協議分割(繼承人間協商分配),但若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就必須注意民法的相關規定,以確保合法繼承。

未成年子女繼承遺產,須設特別代理人?鄭文在指出,根據《民法》,未滿18歲為未成年人,其中,未滿7歲屬無行為能力,不能獨立處理法律事務;7歲以上未滿18歲,有限制行為能力,部分行為須監護人同意。

當母親過世後,通常由父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繼承遺產,但問題在於,父親既是繼承人,也是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這樣就產生了法律上的「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問題,違反《民法》第106條。因此,依據《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應向法院申請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才能合法處理遺產分割。

鄭文在說,已婚被繼承人過世,遺產該如何分?如果被繼承人有配偶、成年子女與未成年子女,在辦理繼承時,除了選擇公同共有,若想要均分繼承或協議分割,就必須符合內政部的解釋函令,否則可能導致無法完成繼承登記。

以大S的繼承案例為例,由於兩個子女均未成年,且前夫汪小菲沒有繼承權,根據內政部87年函釋,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由父母其中一方負責,大S過世後,監護權歸汪小菲,但繼承遺產的則是具俊曄與兩位未成年子女。

有媒體報導,三人將各分得1/3的不動產,但這未必準確。鄭文在指出,內政部103年函釋指出,應繼分的分割是否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仍需進一步確認。因此,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應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以確保其權益。

鄭文在說,不過,內政部89年函釋又指出,若監護人(汪小菲)本身沒有繼承權,則可直接代理兩位未成年子女,與其他繼承人(具俊曄)辦理協議分割,不違反《民法》第106條的「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規定。因此,在本案中,汪小菲可以直接代理子女與具俊曄共同辦理繼承登記,無須申請特別代理人。

鄭文在建議,處理未成年子女繼承問題,第一種,可採均分繼承或協議分割,由汪小菲代表子女,與具俊曄辦理繼承登記,直接分配不動產;公同共有:讓房產先以共同持有的方式登記,待子女成年後再進行遺產分割。

鄭文在說,內政部87年函釋指出,無論如何分割遺產,都不會產生土地增值稅、贈與稅或契稅,因此,讓時間換取空間,先公同共有,日後再處理,也是一個可行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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