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因自住換屋需求而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住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且同時符合下列自住規定者,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就已(應)繳納稅款範圍內,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稅額: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二、舊房地出售前1年內與重購新房地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10月買進A屋並設籍居住,109年8月以2,000萬元出售,已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50萬元;嗣於110年10月以1,900萬元買進B屋並設籍居住,因甲君出售A屋與重購B屋期間在2年以內,且都設籍居住,如兩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甲君可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47.5萬元〔已繳納稅額50萬元*(重購價額1,900萬元÷出售價額2,000萬元)〕。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還或扣抵房地合一稅,經核准後,請切記新房地在重購後5年內仍應供自住使用,若於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其他用途時,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但若屬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3種特殊原因之一,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倘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得認定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可免予追繳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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