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2獨資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其貨物之移轉視為銷售
主旨: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說明: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訂有明文。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照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75/10/30台財稅第757616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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