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台北報導
民眾若在房屋頂樓架設廣告招牌出租,或供行銷廣告使用,是否須課徵房屋稅,稅務機關表示,此舉並無增加房屋使用價值,因此不屬於房屋稅課徵對象。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頂樓架設廣告招牌,除加重其房屋負荷量外,並無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不屬於房屋稅課徵對象,無須申報稅籍。稅務局提醒,民眾應先行洽詢營建主管機關申請,以符合建築法規。
此外,稅務機關指出,企業於室內空間供員工停放交通工具,若收費用,則須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未收費者,則按住家用非自住稅率課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營利事業所有地面上建築物專供員工停車,其房屋稅之稅率,若向員工收費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未收費者,則按住家用非自住稅率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