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108年5月17日修正生效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受委任工作者等,得在每月執行業務所得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執行業務所得者如有自願提繳,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檢附勞工保險局所寄發之繳費證明計算減除。
該局說明,因應法令修正,今年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新增「執業所得自提退休金」頁籤,以供執行業務所得者輸入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由系統自動計算執行業務所得者之應稅所得,避免人工計算容易錯誤,期能提升網路申報系統之友善性。
該局提醒,請多利用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申報問題,可利用國稅智能客服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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