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收入應歸屬那個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是簽約日年度?收款日年度?還是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年度?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該分局說明,日前查核某建設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出售建案中有2戶房地交易未列入申報 ,該公司主張因買方之銀行借款延遲貸放,房地尾款於111年1月才交付,是實際交付日期在111年度,故未將該2筆房地銷售收入列報於110年度。惟經查核,該公司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分別為110年12月9日及同年12月27日,因此,該建設公司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應歸屬於110年度,而非實際收取價金之111年度,是除依法補徵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分局特別提醒,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會計基礎係採權責發生制,所以在會計期間內已確定發生的收入及費用,無論有無現金收付,都要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當出售不動產之簽約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價金實際交付日分屬不同年度時,應注意所得歸屬年度之規定,避免因一時疏忽遭受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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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胡柄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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