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8000萬繳納困難 納保官協助解套

新聞媒體 2024-06-17

2024/06/17 07:30
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人若有稅捐爭議,可申請納稅官協助。(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人遇有稅捐爭議,或有申訴陳情及行政救濟等疑義時,可向各稅捐機關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協助,進行溝通、協調及相關疑義解答;對於稽徵實務上常涉及多機關共同協調的遺產稅實物抵繳案件,納保官也積極協助跨機關協調,以加速遺產稅繳清及遺產過戶,維護納稅者權利。

台北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不能一次繳納現金的困難,得於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不過,實物抵繳作業流程所涉法令及公私部門較多,納稅人可申請納保官協助,納保官將積極協調。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核定8000多萬元,繼承人乙君主張遺產中存款僅約3000多餘萬元,不足以繳納遺產稅,但因甲君生前出售房地尚未完成交易價款收受,依買賣契約其款項由買方匯付至指定的信託履約保證專戶,乙君為儘速取得遺產稅的繳清證明及遺產過戶,因此向納保官尋求協助。

納保官發現,乙君取得繳清證明的困難在於甲君驟逝,上述信託專戶的買賣價金為甲君遺產,該房地雖經買受人丙君提起請求履行契約之訴,並經民事判決確定,但房地屬繼承人公同共有物,其處分須依民法規定辦理,乙君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但本案已有繼承人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得不受民法限制,可提出遺產稅實物抵繳申請。

台北國稅局表示,後續經向信託專戶的銀行洽詢,得知是A建經公司辦理上述房地買賣契約的流程管理及相關認證作業,因此協助乙君向A公司詢問有關信託專戶的動撥程序及應行檢附文件,經多次溝通終獲A公司回復,得依買賣案的增補協議動用信託專戶款項繳納遺產稅;而待遺產稅繳清後,台北國稅局即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讓繼承人順利辦理遺產移轉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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