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港區事業在自由港區內銷售勞務(含提供倉儲及相關處理勞務)與國外客戶,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其營業稅稅率為零,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檢附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95/11/16台財稅字第09500548010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521&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37&pageSize=10&xiList=91517,91518,91519,91520,91521,91522,91523,91524,91527,9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