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專法第二年優惠稅率10%將於110/8/14落日

稅務會審 2021-03-25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為協助臺商重新調整全球投資布局,108年7月24日制定公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自資金專法施行日(108年8月15日)起2年內,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之投資收益,得選擇依資金專法課稅,第1年適用稅率8%,第2年適用稅率10%,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資金專法自108年8月15日起施行2年,因此,個人或營利事業如要適用專法,應於110年8月14日前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國稅局申請並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境外資金,才能享有優惠稅率10%;資金匯回後1年內得向經濟部申請從事實質投資,依限完成者得另享有退還50%稅款優惠,也就是說實質負擔5%稅負。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胡柄祥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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