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14兼營投資業務者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取得之股利收入免彙總加計調整稅額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者,其於核准前取得之股利收入,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調整時,免予彙總加入計算調整稅額。至其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曆年制會計年度11月、12月)營業稅時,如因年度中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依「直接扣抵法」辦理計算調整應納稅額時,再將上年度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併同辦理調整。(編者註:依現行「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無須申請即得採用直接扣抵法)(財政部91/05/15台財稅字第091045284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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