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台灣企業、個人如果有現行34個所得稅協定國來源所得,可以提前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課稅,例如多數歐美國家股利扣繳稅率多為25%以上,若適用所得稅協定,多半可在當地扣繳10%股利稅負、回台補繳10%營所稅負,除避免雙重課稅外還可節稅。
為營造外資來台投資環境並強化國際競爭力,我國已和34個國家與地區簽署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另目前還有台韓協定尚未生效,未來韓國加入後即為35國。
所謂所得稅協定為雙方國企業與個人在對方國當地有所得時,只要事先申請即可「先繳後退」減免所得稅負擔,而實際扣繳率,則按照雙方協定。
在現行34個所得稅協定國之中,如印尼、法國、英國、奧地利、比利時、日本、丹麥、甘比亞、吉里巴斯等,雙邊協定股利、利息與權利金皆為10%扣繳率。其他國則個別訂定或設定特別產業類稅率,例如台商不動產投資公司在德國獲配股利、德不動產企業在台股利,其扣繳率為15%以下。
台灣企業、個人若事先提出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在當地的三大類收入適用雙邊協定的扣繳稅率,回台再針對台版稅制繳完剩下稅負,由於台灣稅負相對國際普遍較輕,多半可達到節稅效果。
以股利來說,台商企業在法國當地投資股票取得的股利,依照當地稅制,針對非法國居住者為課徵25%股利稅率,台商每拿到100萬元法國股利需要繳25萬元稅負,回台依憑證抵稅,可以免繳該部分營所稅。
但台商企業若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在當地適用10%稅率,先繳10萬元。另依照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台企海外投資收益需併入營所稅課稅適用20%營所稅率,另依憑證扣抵,因此台企在台申報營所稅時,僅需將法國股利所得剩下10%營所稅(10萬元)繳完即可,等於實質稅負為20萬元,比起未適用協定的25萬元省下5萬元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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