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Y安永專欄-企業併購法修正相關重點觀察

新聞媒體 2021-06-09

企業併購法自2002年公布施行,立法目的在於活絡國內企業併購活動,目前已有相當成效。然而近年來各界對於企業併購過程中如何進一步保障股東權益以及增加企業併購之彈性或誘因多有建議,因此主管機關亦從相關面向來研擬修正企併法,本文嘗試就主管機關倡議保障股東權益、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及擴大租稅優惠等三大修法方向,提出相關之觀察重點及思考。

首先,在保障股東權益方面,除了要求揭露董事或股東利害關係資訊之時點應提前,經濟部於其修正草案對公司董事及公開發行公司之持股超過10%大股東之利益衝突及資訊揭露議題提出了前進的思考;亦即,過往實務對企業併購中出現潛在利益衝突之情形,常有認定之灰色地帶,例如,公開發行公司之併購案影響層面較廣,被併購公司之股東需要公平資訊保障以進行相關評估,若被併購公司之大股東(持股超過10%之內部人)在被併購公司及其他參加併購公司皆擔任董事,則以其在交易雙方的董事身分而言可能有利益衝突,但如果該等大股東在被併購公司通過該併購案前辭去被併購公司之董事職位而僅在其他參加併購公司具董事身分,此時如何認定利益衝突及揭露資訊,在現行法下較為模糊。而經濟部修正草案認為仍有因大股東利害關係而應對全體股東揭露重要資訊之義務,此等議題在後續修法審議過程會如何討論及定案,值得觀察。

關於保障股東權益之另一重點,即是強化異議股東之股東權利。這問題源自於現行企併法要求異議股東放棄表決權,惟「放棄表決權」應如何解釋運作曾產生疑義,而實務作法是產生類似於異議股東迴避表決之結果,卻形成併購案能否通過僅交由非異議股東決定之現象。修正草案針對此問題點之解決方案是讓異議股東仍能選擇行使表決權,而出席股東會並投票反對併購之異議股東亦可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惟這隱含了異議股東竟然有投票贊成併購之可能,至於其有不得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之情形,則有賴主管機關訂定執行標準並交由各該公司及股務單位共同遵循辦理。

此次修正草案增加企業併購彈性或誘因等規定,多與創造友善企業併購新創公司環境以鼓勵新創發展有關,例如,為促進大型企業併購新創公司之彈性與效率,放寬適用非對稱併購之條件,增加以淨值為計算標準時,若併購公司所支付之對價總額未超過其淨值20%,其併購毋須經股東會,僅須由董事會決議,以加速併購程序。另外搭配租稅措施之誘因,給予被併購新創公司個人股東所獲分配之股份對價超過原始出資額而視為股利所得可選擇延緩課稅,希冀為新創公司利用併購成長之機會注入活水。

最後,在擴大租稅措施方面,由於企業併購取得無形資產十分常見,而無形資產費用攤銷對於企業稅務利益影響甚鉅,故修正草案增訂可辨認無形資產之認列及攤銷適用範圍,目的即是為了改善稅務申報實務與財務會計辨認無形資產範圍之差異,避免形成併購標的產生之營業利益須申報所得,企業取得併購標的部分無形資產所支付之成本卻不適用損費攤銷規定而無法自課稅所得減除之困境,以期落實量能課稅原則,降低企業併購租稅成本。

而在修正草案中受到廣泛討論的是被併購公司之營業秘密應如何被認定為可攤銷之無形資產,或許將來有賴於會計師財務評價出具之收購價格分攤報告搭配法律專家認定營業秘密符合法定要件之意見書,以減少稅務申報之爭議。綜上,主管機關此次針對企併法之修正方向皆有明確目標,期能提升國內市場併購動能。(本文作者為安永財務管理諮詢服務公司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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