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97年10月1日開辦,將於今(112)年10月1日屆滿15年,15年來國保提供被保險人生育、老年、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身故及其遺屬基本經濟生活保障。
國保的納保對象為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或軍保退伍給付(下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國民,在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期間,均應參加國保。又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有規定,在國保施行15年內,如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合計未達新台幣50萬元者,如符合前述其他納保條件,仍可參加國保。
隨著國保實施將屆滿15年,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亦將退場。也就是在今(112)年10月1日(含)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即不能(再)參加國保。曾參加國保所累計之國保年資,於領取國保老年年金給付時,應按B式發給(月投保金額×國保年資×1.3%)。
另同時具有勞保及國保年資的民眾,因國民年金法及勞工保險條例訂有年資併計的規定,故勞保年資未滿15年者,可於年滿65歲時,併計國保有效年資後滿15年,即可同時領取國保及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不僅抗通膨且活到老領到老,使老年生活享有國保及勞保的雙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