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11年8月8日以台財稅字第11104610670號令及第11104610671號令修正發布:『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等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申請稅籍設立登記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設立時應依新制規定辦理。另為利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有充分時間依循新制規定辦理,財政部已訂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間,該等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免處行為罰。
該所特別呼籲,消費者網路購物日益普及,為提供消費者充分之營業人資訊,兼顧稅籍資料完整,請網路賣家自行檢視,倘有未依規定申辦稅籍設立登記者,應儘速依規定補辦;另請已辦設立登記之營業人預為準備並依新制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共同維護網路交易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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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銷售稅股謝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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