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宗教團體符合財政部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 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 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該所說明,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1.依法向內政部、省 (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2.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3.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該所進一步說明,宗教團體從事下列活動屬銷售貨物或勞務:1. 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2. 供應齋飯及借住廂(客)房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3. 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4. 出租財產收得租金收入。5. 從事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活動所收取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
該所提醒,宗教團體不符合上列規定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1 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110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為111年5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為落實簡化及節能減碳之效益,請多多利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及上傳附件資料。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陳巧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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