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的營利事業,如果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符合標準,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國稅局可以書面審核核定,即所謂擴大書審。
國稅局表示,擴大書審是財政部的簡政便民措施,但有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
國稅局強調,常見的九種情況,一是利用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規避查核。二是跨轄區設立關係企業,以規避稽查。三是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替關係企業開立銷售發票分散收入,將取得之憑證轉供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四是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無交易事實的發票給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憑證。五是適用擴大書審案件的企業,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列報成本及費用,致銷售方短、漏報銷貨收入。六是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未據實辦理扣繳申報。
七是高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者,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八是營利事業取具憑證不足或帳證不全,仍申報為擴大書審案件規避查核。
第九是未正確填寫行業代號,卻誤選用其他行業代號並以較低純益率申報,或規避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業別逃漏稅捐。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同時自行檢視相關成本費用進項憑證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符,應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