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購買預售屋並在房地產權移轉前轉賣給他人,即為俗稱的「轉紅單」、屬於銷售房地登記權利,在營業稅方面,企業必須開立土地、房屋的全額應稅發票給購買人。至於所得稅部分則屬於財產交易所得,針對全部銷售額計稅。

不過,若企業銷售一般成屋,因涉及實質的房屋與土地,營業稅方面可依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的價格占比計算出土地銷售額,該部分為免稅發票,只有剩下的房屋價額為應稅發票。

至於企業銷售成屋所得稅部分,關鍵在檢視適用財產交易所得舊制或房地合一新制,如為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可免稅,如為新制則全額計稅、適用20%稅率。

舉例來說,如果A公司在2014年底購買預售屋(含房屋及土地)一戶,已陸續支付5,000萬元,並在房地產權過戶前以6,500萬元轉賣給B公司,則A必須開立6,500萬元的全額應稅發票,而且要全數計入營所稅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