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30營業人接受政府委託經營管理公有停車場收取停車費收入課徵營業稅釋疑
二、○○公有停車場收費,如係符合規費法第8條第1款各機關提供特定對象使用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之規定,並依停車場法第31條授權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之收費標準收取,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編者註:現為第3項)規定,對停車未繳費之民眾予以裁罰,則該停車費收入為依法徵收之規費。惟營業人向○○縣政府請款之收入(扣除契約金後之金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三、至○○縣政府委外經營之公有停車場收費,如未符合前開規費要件者,應由營業人開立發票予消費者,依法報繳營業稅。(財政部100/09/13台財稅字第100002984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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