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指出,《勞工退休金條例》於2019年修訂時,特別新增第45條之1及第53條之1加重雇主未依規定標準或期限(契約終止後30日內)給與資遣費、退休金的處罰責任,對違反的雇主裁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依法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
陳信瑜說,全球經濟環境彼此連動,瞬息萬變,受負面影響的雇主,有用解雇員工來面對業務緊縮、關廠、歇業或虧損等情況,但資遣費與退休金是否依規定給付員工,卻成為雇主常忽略的事,雇主若未於契約終止後30日內足額給付資遣費、退休金給員工,恐遭依上述規定的裁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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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信瑜說,解雇員工須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勞資雙方應理性溝通,雇主若決定採取解雇手段則應該遵守相關法律規範,於契約終止後30日內即應依法計算並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