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結束經營的公司,解散前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有特別規定,南區國稅局指出,如果公司解散後遲遲未完成資產清算,拖到隔年才申報,就有義務要額外申報解散前的未分配盈餘營所稅。
官員表示,公司每個年度的盈餘,理論上是隔年才會分配,而如果留有盈餘未分配出去的話,後年申報營所稅時,就要針對盈餘加徵5%營所稅。舉例來說,2019年的盈餘如果未分配,理論上是在2021年報稅時,會加徵5%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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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20年度間解散的公司為例,官員表示,如果這間公司能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算,盈餘也就一併分配完了,不必額外申報。
如拖到隔年還未清算,那這間公司2019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就有納稅的義務,若拖到今年3月1日才清算完,該年度盈餘申報,應併同清算作業,一起申報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