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諮詢會專家提兩大建議

新聞媒體 2021-04-01

財政部近日召開今年首次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納保官與學者提出兩大建議,包括訴訟取得各年度所得應分年計稅、避免所得集中單一年度而適用高稅率,惟現行已有函釋。另外還有個人參與都更合建分屋、以舊房地取得日為基準。不過,財政部傾向維持以新房地取得日為基準。

官員指出,在各年度所得應分年計稅方面,我國在1999年函釋明訂,只要是出於非己意安排,透過法律訴訟一次取得以往數年度所得,皆可引用函釋規定辦理分年計稅、一次繳納,不會讓個人所得集中單一年度。

依訴訟結果,個人通常會在復職時拿到全數停職期間薪資所得,公司或服務機關隔年一月底將開立扣繳憑單,個人必須在隔年報稅時於申報書註明補發事實、扣繳憑單、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等資料佐證,適用分年計算薪資所得。

官員舉例,A先生2018年被迫停職,經訴訟後確定2021年復職且公司需補給中間停職期間薪資,依法律判決,公司須在A在復職時補發停職期間的薪資收入,並依照規定扣繳薪資5%、也要在2022年一月底開立扣繳憑單給A。在2022年申報時,A必須檢附資料證明,分年計算各年度綜所稅,並且在報稅時一次補繳停職期間的薪資與2021年度等綜所稅款。

不過,在個人以權利變換參與都更換取新房地部分,官員表示,目前我國尚無實際申訴案例,而且財政部傾向維持出售時以新房地取得日期為準,主要是現行個人參與都更、合建分屋,已可適用房地合一稅優惠稅率20%,免受短期課重稅影響。

而若是個人參與都更換取新房地,只要自住滿六年、還可以適用自住減免條款,僅僅就400萬元課稅所得以上部分適用10%房地合一稅率。

官員強調,依財交所得舊制、房地合一稅新制等綜合評估,其實新制更優惠,而且若房地合一稅2.0上路,自住減免與合建分屋等兩大優惠條款也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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