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的營業人,如果適用鑑賞期七天後再寄送統一發票給買受人的特別規定,要留意在發貨或預收貨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可以在鑑賞期過後、買家未退貨時,再將發票寄出;但如果店家使用電子發票,應在發票開立後48小時內,將發票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平台。
官員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原則上應在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並隨貨交付消費者,而透過網路或電視購物型態因為和實體通路買賣有所不同,消費者無法先行確認商品是否符合需求。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對商品不滿意,可以在收到商品後七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營業人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以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國稅局表示,實務上常接獲營業人反應,消費者退貨時未將統一發票一併退回,且營業人發票開立寄送及作廢收回頻繁,申報作業也產生困擾。為了減少營業人未能取回統一發票的情形,營業人如果在網頁上揭示有鑑賞期,在發貨或預收貨款時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可以等到鑑賞期過後再寄給買家。
國稅局舉例,消費者乙在2022年10月1日透過網路向甲公司購買服飾,消費金額1萬元,甲公司在網站上揭示消費者享有七日鑑賞期內無須說明理由退貨的規定,甲公司應在發貨日10月5日開立統一發票,並在商品寄送時將發票號碼載於發貨單上,如果乙在10月6日收到商品,且未在七日鑑賞期內(10月13日)退回商品,則甲公司發貨時已開立的統一發票,可以在鑑賞期滿後再寄送給乙。
國稅局表示,使用電子發票的營業人同樣應在發貨或預收貨款時開立發票,如果消費者使用載具,營業人應在雲端發票開立後48小時內將發票及消費者載具識別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避免消費者誤認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產生消費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