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55保稅倉庫受託輸入儲存及轉運貨物就收取之倉儲費課稅
主旨:關於○○公司受託輸入、儲存並轉運而向國外貨主收取之倉租及相關處理手續費,其營業稅應如何課徵乙案。說明:二、本案既經查報該營業人經營保稅倉庫業務,接受國外貨主委託,對國外貨主所有之貨物於進入我國時從事收受、儲藏、處理及轉運服務,並不參與客戶之招攬,國外貨主與買主間之交易條件及貨款交付均由雙方自行處理,該營業人收取之倉儲及處理費係以貨物重量、存放天數計算,則該營業人均未取得該項貨物之所有權,因此,其以本身名義進口之貨物,免予申報進口貨物金額;其將該項貨物轉運國內、外買主之行為,免申報銷售額,轉運國內買主者,則由買受人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進口。三、至前開營業人向國外貨主或國內、外買主收取之倉儲費用等收入,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所取得之收入,核屬營業稅課稅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0/08/29台財稅字第09004548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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