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來電詢問其父親喪葬費約200萬元,可否提示收據全數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繼承人喪葬費用之扣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免附相關支出證明文件,採定額扣除,故不得再按實際支出全數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自103年起發生之繼承案件,喪葬費扣除額為123萬元,故王小姐僅能扣除喪葬費123萬元,且無須檢附任何單據。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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