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經營私立幼兒園薪資伙食費不能列報

新聞媒體 2020-11-05

針對獨資經營的私立幼兒園等機構,中區國稅局表示,業者在稅法上被視為執行業務者,列報事業成本費用時,不能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規定,官員指出,除了聯合執行業務的情況外,一般執行業務者並不能在事務所列報自身的薪資費用,財政部過去也曾經函釋,執行業務者本人的日常膳食費,屬於個人的生活費用,不能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列支為伙食費。

官員指出,對於一般獨資經營的律師或會計師事務所而言,業者很清楚自己身分為獨資資本主,不太會犯錯列報相關費用,不過實務上比較常見的申報錯誤,會發生在個人獨資經營的私立幼兒園,不小心列報資本主個人的薪資或伙食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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