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部務會報5日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只要是符合規定的宗教團體,條例施行後二年內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將透過核發權利歸屬證明書、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等三種方式,鼓勵宗教團體主動釐清權利歸屬,讓實質擁有不動產不致淪為私人財產。
官員指出,過去曾發生很多宗教財產被侵佔案例,例如許多宗教團體當初購買或受贈土地來蓋道場等宗教禮拜場所時,常以代表人等人名字借名登記,在登記名義人過世後,家屬出來主張繼承財產,造成繼承人與宗教團體間的產權糾紛。
為解決糾紛,內政部擬具暫行條例草案共計17條,針對宗教團體在條例施行前,只要已登記立案宗教團體購買或受贈的土地或建物,已繳過贈與稅、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等稅賦的不動產,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即核發證明書並囑託地政機關更名登記。
對不動產尚未繳稅、宗教團體持有法令規定不能持有土地、寺廟尚未完成登記立案,主管機關囑託地政機關以限制登記方式,讓該不動產禁止移轉、設定抵押權、地上權、農育權、典權,並在登記簿上註明所有權歸屬的宗教團體名稱,保障宗教團體不動產不被任意處分。
內政部強調,暫行條例適用對象,現行宗教財(社)團法人、已登記寺廟外,也納入在運作、整幢既存未登記寺廟,促使未登記寺廟完成登記程序,依法將限制登記的不動產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
內政部強調,少子化、高齡化趨勢下,宗教團體也面臨接班人斷層、道場永續經營的困難,透過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保障宗教團體不動產所有權,並促進宗教團體健全發展,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