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租稅協定的適用,財政部國際財政司指出,我國設有若干排除適用規定,倘若有外商利用代理、代名等人頭形式收款,將不符合租稅協定所規範的資格,以防止租稅優惠被濫用。
財政部官員表示,我國涉及租稅協定的各項法規,都是跟隨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的相關規範與時俱進,其中「受益所有人」更是租稅協定當中,一項重要的專有名詞,根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外國事業或個人,享受我國股利、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等租稅協定優惠時,也須提供作為「受益所有人」的證明,以利我國扣繳義務人進行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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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財政部在2019年也發布解釋令,官員表示,特定類型境外事業或個人,並非合法的受益所有人,諸如代理人、代名人等二類樣態。
第三類排除對象為「財務導管實體」。官員表示,有些外商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但是依相關契約或法律義務,必須將所得移轉給他方,此情形則是第四類排除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