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預告修正「土地稅法施行細則」,明訂地主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但未指定由哪處土地適用時,優先以地價稅額最高的土地優先適用,以確保對納稅人可適用最有利的計稅方式。
財政部近日預告修正「土地稅法施行細則」,明訂擁有多筆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但忘記選擇由名下哪一筆土地適用時,未來將優先改以「地價稅額最高」的土地為優先,遇到稅額相同情形,才按照現行規定,依序以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戶籍所在地的順序來排。
舉例來說,地主甲有A、B、C三筆土地, 三筆土地在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的狀態下,地價稅分別為新台幣1萬元、1.1萬元、9000元,A、B、C三筆土地分別由甲本人、甲的配偶及甲的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
在地主甲未擇定自用住宅用地狀態下,依上述修正規定,稽徵機關將可直接以地價稅最高的B地適用自用住宅稅率,假設3筆土地地價稅均為1萬元,則以土地所有權人甲戶籍所在地的A地為準。
根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定義,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有辦竣戶籍登記的土地,限制其中本人、配偶、未成年受撫養親屬僅能以1處為限,且該地無營業、無出租,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00平方公尺,就可申請適用千分之2自用稅率。
財政部官員說明,雖然自用住宅用地限制本人、配偶、未成年受撫養親屬以1處為限,但若是由土地所有權人的其他直系親屬,如父母、成年子女等設籍,則不受限制,實務上,在不超過面積限制狀態下,一個地主可能會有多筆土地都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若地主本身在申請自用住宅稅率時,忘記選定由哪幾筆土地適用,一樣也會產生適用順序問題,因此於施行細則中明定,遇到地主本身未擇定的狀況,優先以各土地的「地價稅額」高低來作為適用稅率。
財政部官員指出,實務上,各地稽徵機關會想辦法聯絡到地主本人,輔導採取最有利的方式去擇定要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的土地,但仍有聯絡不上地主本人的情形出現,因此才修正相關規定,給予稽徵機關合理裁量權,確保是以對納稅人最有利的方式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