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如有繼承未達課徵標準而無須繳納遺產稅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將該項財產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其立法意旨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又依財政部75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規定,倘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因無一再課徵遺產稅之虞,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尚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之適用,故上述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之前提,為該繼承之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6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乙君已如期申報遺產稅,經稽徵機關核定甲君之遺產總額為900萬元,因未達遺產稅課徵標準,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嗣乙君於110年7月21日死亡,由於乙君死亡前5年內繼承自甲君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因此乙君之繼承人丙君應將乙君繼承自甲君之財產,併入乙君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應於申報時限內依規定申報外,須特別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是否有繼承未達課徵標準無須繳納遺產稅之財產,並將其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因短漏報遺產總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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