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民眾報廢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以下簡稱舊車),於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申請退還減徵之新車貨物稅,每輛最高可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
該局說明,民眾報廢舊車前、後6個月期間之計算,依照行政程序法第48條相關規定,其始日不計算在內,期間之末日為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於113年9月30日將舊車報廢,「前6個月內」的計算是從同年9月29日往前逆算6個月,即同年3月30日為6個月期間之末日,惟當日適逢星期六,應以當日之前一工作日即3月29日為期間之末日;「後6個月內」的計算是從同年10月1日往後起算6個月,即114年3月31日為6個月期間之末日。因此,某甲只要在113年3月29日起至114年3月31日間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即可透過新車車商申請退還減徵之新車貨物稅,每輛最高5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報廢舊車,應留意需在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才能透過新車車商申請退還減徵之新車貨物稅。倘有任何疑問,請洽詢國稅局,或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以免影響退稅權益。
(聯絡人:銷售稅組秦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