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應設置帳簿保存憑證核實申報所得,財政部頒訂之費用標準僅提供未依法設帳記載之業者推計所得額使用
財政部112年2月15日發布「稽徵機關核算111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111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係以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之執行業務者為適用對象,稽徵機關得依該2項標準推計其執行業務所得課稅,至已依法設帳核實申報所得之執行業務者,並不適用該2項標準。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以設置帳簿核實計算所得額課稅為原則,惟部分業者因未依法設帳記載及申報,稽徵機關無法依帳簿憑證核實計算所得之情形下,爰規定得由該部訂定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說明,以會計師或建築師為例,倘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者,111年度費用標準分別為核定收入總額之30%及35%,換算其淨利率分別為70%及65%;至已依法設帳之業者,依帳簿憑證核實計算所得,不受該費用率之限制。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與業務相關之收入及所有直接必要費用均得核實認列,無須按該部頒收入、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合理課稅,並減少徵納雙方間之爭議,請執行業務者採用設置帳簿及保存憑證方式核實申報計算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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