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商品時加贈禮券,要留意稅務申報的認列原則,北區國稅局表示,雖然公司在內部帳上可能會列為遞延收入,但是在營所稅查核上,必須在禮券發送時,就以銷售總額「原價」認列該年度的收入。
官員表示,針對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相對應收入,財、稅的處理有別,舉例來說,假設A百貨舉辦「滿千送百」活動,當消費者購物滿1,000元以上,就會贈送100元禮券,此時依近期版本國際財報準則(IFRSs)規定,在百貨業者的財務會計上,可能會將這筆交易拆為900元銷貨收入,以及100元遞延收入,等消費者實際支付禮券,或禮券到期時,才會將100元轉為收入。
再以車輛保固為例,B車商可能賣出一輛價值200萬元的小客車,附贈二年保固服務,這部分可能就會拆分為190萬元銷售車輛的收入,以及10萬元銷售保固服務的遞延收入,等到二年保固期過後,才將10萬元轉為銷售勞務收入。
然而在稅上的做法就不同了,官員表示,無論是銷售時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3條規定,這些相對應收入都要在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官員表示,所謂的不得遞延,實務上其實很簡單,就是照銷售原價格認列於當年度收入即可,一輛車賣200萬元,不管會計帳上怎麼處理,申報營所稅時,就是申報200萬元銷貨收入,以免誤採遞延認列,反而被國稅局認定為短漏報收入,遭到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