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或團體辦理110年度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稅務會審 2022-05-10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由原本今(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止,為避免機關或團體不諳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適用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貼心整理申報應注意事項,提供機關或團體參考:
一、配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機關或團體交易房地之交易日在110年6月30日以前或同年7月1日以後,其課稅範圍、稅率及申報方式有所不同。因此,機關或團體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要特別注意房地的取得日及交易日,正確填報交易明細表第13頁「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屋、土地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第13-1頁「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及第13-2頁「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房屋、土地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以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二、機關或團體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但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按其補助性質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並計入收支比例計算,如未符合免稅適用標準規定應課徵所得稅者,再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列為減除項目。
三、機關或團體投資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項目,並計入其所得額,依免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四、機關或團體的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應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五、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免稅適用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課徵所得稅;其前10年內各期核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准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自1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該局提醒機關或團體,請多利用網路於期限內完成結算申報及繳納稅款,網路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今年8月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可於今年7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機關團體)軟體上傳送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張股長 06-2223111轉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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