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的所得,所以大多是在隔年5月份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查調所得時,才會發現在學子女上年度有薪資所得的情形,如經查對,發現給薪單位或給付金額與實際情形不符,請檢附領取薪資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只要調查屬實,稽徵機關會註銷遭虛報所得,並就廠商虛報薪資支出補稅裁罰。
舉例說明,A君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查調所得時發現其子B君有甲公司申報的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18萬元,惟實際B君於該年度暑假期間至甲公司打工期間短暫,領取報酬僅1萬元,甲公司明顯虛報,遂向國稅局提出檢舉。
經函請甲公司說明表示是會計疏失,誤將B君薪資1萬元帳列為18萬元,遂申請更正B君扣(免)繳憑單的薪資所得,並補報補繳甲公司所漏所得稅款;惟甲公司係於檢舉日後始提出更正申請,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國稅局於是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2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指出,民眾應多關心在學子女打工務必慎選工作環境,千萬不可隨意將身分證及私章交給他人,領取薪資時應詳細核對金額是否相符;查調所得時,也應留意受扶養親屬當年度薪資所得的給薪單位及給付金額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