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農地後這樣做 小心被追繳贈與稅

新聞媒體 2024-09-26

2024/09/26 07:00
中區國稅局表示,受贈之日起5年內將受贈農地贈與他人,應追繳贈與稅。(記者鄭琪芳攝)中區國稅局表示,受贈之日起5年內將受贈農地贈與他人,應追繳贈與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5年內繼承或受贈的免稅農地,再移轉其他繼承人或受贈人,「遺贈稅」課稅規定大不同;若受贈人於受贈之日起5年內,將受贈的農業用地贈與他人,應追繳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時,因該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所有且繼續作農業使用,免追繳遺產稅,但該農地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

另,根據「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做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給「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若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做農業使用,則應追繳應納稅賦。

舉例說明,A君於辦理母親遺產稅申報時,列報母親所遺雲林縣土地的農業用地扣除額,繼承人A及其胞弟B繼承取得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各1/2持分,A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將1/2持分的農地移轉給B,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A所移轉的農業用地仍屬母親的繼承人B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雖在列管期間內移轉,可免追繳遺產稅,但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

至於受贈農地再移轉,甲君於2023年1月將台中市農地贈與子女乙、丙,並於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列報贈與的土地做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經國稅局審核符合「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並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不過,於列管期間內,乙將受贈農地贈與丙,雖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文件,但所有權人已移轉,該筆農地因已非由原受贈人乙繼續做農業使用,不符合贈與農地免徵贈與稅的規定,應追繳甲君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部分民眾誤以為申報免徵贈與稅的列管農地,只要移轉予原贈與人依「民法」所定的繼承人,且繼續農業使用,則不涉及贈與稅課稅問題,忽略受贈人將農地移轉後即喪失所有權,已不符「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應追繳贈與稅;不過,若是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而未做農業使用,則無須追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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