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時有分居或離婚夫妻報稅重複列報同一子女情形,為減少爭議,財政部近日明訂,會依序以4項條件判斷,包括雙方協議結果、法律登記權利、與子女居住時間長短,最終是相關實際扶養事實。
財政部官員表示,實務上不時會出現離婚或分居夫妻於申報綜所稅時,搶著列報同一個子女、使用其免稅額、扣除額情形,按規定,只能有一方列報,另一方必須要剔除補稅。
過去若重複列報,首先會看父母雙方能否自行達成協議,若協議不成,則會看哪一方是子女的實際扶養者,依照相關證明來判斷。
財政部官員說,不過,若是關係不佳的離婚或分居夫妻,雙方通常很難達成協議,國稅局對「實際扶養事實」的舉證、判斷,當事人可能不願接受;因此,日前決定將國稅局近年判斷扶養權的標準全列出來並排序,發布解釋令公告,以降低未來爭議。
根據近日發布的新解釋令,國稅局首先會看雙方是否能取得協議,指定子女由其中一方列報,若不行,會改看父母一方是否有相關法律登記,交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者」列報。
財政部官員指出,如果雙方無協議,又沒有法律登記,就會看在申報的課稅年度內與子女實際同居天數情形,較長的一方可以優先列報。如果無法提出相關證明,難判斷居住天數長短,則看最後一項條件「實際扶養事實」,請雙方各自提出證明。
財政部官員表示,具體來說,國稅局會根據以下條件來綜合判斷,包括是由哪一方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由誰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是誰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財政部官員說,若是成年子女,則會參考哪一方可以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判斷標準明確公布後,有利離婚或分居夫妻在報稅前,更為清楚誰可優先列報,並以利事先準備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