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登記之雜誌社發行雜誌依其內容需要內附光碟片,如該光碟片可從電腦螢幕閱讀,表面載明雜誌名稱、該刊期數,雜誌封面亦刊載足資辨識該雜誌附光碟片等字樣且內容未超出雜誌內容範圍者,可視同屬該雜誌內容之一部分(發音片除外),而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之免稅規定;倘僅係發音片而無法閱讀者,則無上開免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8/12/18台財稅第880450357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572&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42&pageSize=10&xiList=91569,91570,91571,91572,91573,91574,91575,91576,91577,91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