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5銷售物品與國際運輸用船舶准以出口報單申報適用零稅率
主旨:營業人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所使用之物品,准由供應物品之營業人,檢附輪船公司或其代理行簽署證明文件,逕行辦理報關手續,領取出口報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依法適用零稅率。說明:銷售物品與國際運輸用船舶使用之供應商,於辦理報關時,准由海關查驗輪船公司或其代理行簽署之證明文件後,於出口報單「貨物輸出入」欄填列供應商名稱,其下方「受右開機關委託」欄內列明船公司或代理行名稱,其餘部分仍依原有規定,發給供應商申報適用零稅率,俾資兼顧。惟如由輪船公司或其代理行自行報關者,其出口報單即不得由供應人申報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5/10/21台財稅第75658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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