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成兩家外資股東提案要求修改公司章程,盼將股利決定權改由股東會決議,但未被可成列入股東會議案,遭到金管會依違反公司法為由開罰 24 萬元,可成今日發表聲明表示,金管會裁處未能公平允當在股東權益及資本市場秩序間取得衡平,於法有爭議,可成負責人將依法提起訴願。
可成表示,有關金管會以金管證發罰字第 1120383711 號函裁決可成科技未將股東提案列入 2023 年股東常會議案,認與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立法意旨不合,違反同法第 172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而對可成負責人處以罰鍰,可成對此深感遺憾。
可成多年來戮力經營,一心一意為企業永續發展,為股東謀求最大利益,可成尊重股東提案權利,針對股東提案的適法性,深入研析相關法令,並參酌外部法律顧問的專業意見。
針對前述股東提案內容,可成認為,外資股東提案涉及盈餘分派及公積分派二項,而盈餘分派及公積分派的分派對象、條件等並不相同,兩者屬不同的構成要件事實。
可成指出,盈餘分派或公積分派是否要授權董事會決定或由董事會提案送交股東會承認,彼此之間沒有必然關連性,因此認為外資股東提案應屬兩項提案,且以往實務上承認修改章程案,並不被認為只是一項提案,依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規定,不予列入股東常會議案,合法合規。
可成強調,針對金管會依違反公司法為由,裁處可成負責人暨董事長洪水樹 24 萬元,可成認為未能公平允當在股東權益及資本市場秩序間取得衡平,於法有爭議,可成負責人將依法提起訴願。
(首圖來源: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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