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銷事業向國外租用機器支付租金按購買國外勞務處理
(一)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之區內事業)或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向國外租用之機器、設備所支付之租金,支付時無需開立統一發票;如出租人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承租人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二)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但書規定「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一語,係包括應稅及零稅率貨物或勞務在內。(四)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或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將其所有模型無償提供非免稅區(編者註:現為非保稅區)之營業人使用,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係屬視為銷售勞務範圍,應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不適用同法第7條零稅率之規定,至開立發票金額,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規定,以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勞務之市場價格為準。(五)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八)營業人支(給)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均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75/07/03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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