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在115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的中古汽車,並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汽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可定額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5萬元。不少車主換購新車時會選擇「新古車」、「選牌車」或「進口較新中古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注意,所購買的「新車」是否可以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該局表示,「新古車」是指已先領牌的車輛。部分車商為業績考量,採先以第三人名義辦理新車新領牌照車籍登記,於掛牌後再行銷售的策略,該已先行請領牌照的車輛即所謂「新古車」,多以略低於新車價格銷售。因購買「新古車」只須辦理車籍過戶,購車車主無法取得新車新領牌照登記,不能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此外,民眾購買的車輛如果是屬於「進口較新中古車」,進口後行駛公共道路雖可申請領取新領牌照登記,但因車輛進口報單已註記車況為中古車(used)及其哩程數,並不屬於新車,同樣不能減徵退還貨物稅。至於「選牌車」是指購車車主為挑選吉利或特定組合的車牌號碼,以自己名義先行請領牌照的新車,因車主會取得新車新領牌照登記,符合貨物稅退稅規定。
該局建議消費者,「新古車」或「進口較新中古車」的價格通常較新車優惠,但因不能申請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在與車商議價或作購車決策時,宜列入考慮因素。至於購買「選牌車」者雖可適用該項退稅優惠,但仍請注意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須符合與中古汽車報廢的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出口報單所載報關日期在6個月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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