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當期雖然無銷售額,仍須如期申報營業稅

稅務會審 2020-10-2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都應該要按時申報營業稅,實務上偶有公司或行號於辦理稅籍登記並如期開業後,誤以為當期無營業額或未購買統一發票不用申報營業稅,而產生滯報或怠報遭受處罰情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陳淑美主任  聯絡電話:(07)6622380


撰稿人:陳秀玲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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