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都應該要按時申報營業稅,實務上偶有公司或行號於辦理稅籍登記並如期開業後,誤以為當期無營業額或未購買統一發票不用申報營業稅,而產生滯報或怠報遭受處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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