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表示其父親於近日往生,所遺不動產財產(含房屋、土地)與國稅局核發之被繼承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資料相同,申報遺產稅時還需要檢附該不動產登記謄本等證明文件嗎?
該局表示,為落實遺產稅便民服務,避免繼承人來回奔波,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如經納稅義務人確認,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所載土地及房屋資料(如地段地號、宗地面積、門牌號碼、房屋面積及持分比率等)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登記情形相符者,納稅義務人或代表人於該份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申報應檢附資料檢核表土地及房屋欄位簽章後,得免檢附死亡當期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或死亡當期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等證明文件。
該局另特別說明,惟如被繼承人所遺土地、房屋屬公同共有或再轉繼承等較為特殊之情形,仍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辦理遺產稅申報,不宜以簽名方式辦理,以利後續辦理繼承登記過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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