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本周將公布函釋,企業如果自2019年起採用IFRS16,今年申報營所稅必須要適用租賃資產會計新制,過去是平均每年減列,但今年報稅必須將租賃成本列為「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並逐期列「折舊」及「利息」費用,否則需更正申報。

官員指出,過去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IAS17)將營業租賃的租金認列為「租金支出」分年減除,但現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IFRS16)更為複雜,企業必須認列其它費用。

舉例來說,過去企業租用一台3萬元的設備使用三年,在IAS17時代,每年分別認列1萬元租金支出即可。

但官員強調,現在企業多採用IFRS16,若2019年有租賃營業用資產情況,今年報稅就必須設算利息費用,以三年而言折現率依序為5%、3.4%、1.7%,該設備三年利息費用分別為1,362元、930元、476元,剩下2萬7,232元折舊費用則分三年平均認列,等於每年約9,077元。

官員也提醒,企業的使用權資產成本如果有拆卸、移除或復原等估計成本,不能提列折舊費用,必須等到實際發生再以費用列支。而使用權資產必須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耐用年數不能低於所得稅法規定最短年限,並依會計準則評估資產減損損失及評價損益等未實現損益,在結算申報時調整減列。

資誠(Pw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則指出,財政部解釋令原則上是採用「財稅一致」方式,也就是不論新舊租約,稅務處理上均採用與財會一致的方式,認列折舊費用及利息支出,可節省企業帳外調整的複雜作業。

林巨峯表示,企業若有2019年以前舊合約,多半是按照IAS17每年平均認列租金費用,但2019年後改依IFRS16認列,其折舊與利息費用會有前期較高、後期較少情況,若改採新公報時,企業也要追溯調整過去舊合約,可能會影響企業保留盈餘,恐怕還是要回到企業與稅局個案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