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109年9月1至30日,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10月31日以前補繳暫繳稅款者,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暫繳稅額依109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04%),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逾109年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國稅局將於109年11月初依營利事業應納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利息連同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109年11月16至30日)內自行繳納。
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免辦理暫繳規定並於申報期限內已提出申請,經核准免辦理暫繳申報者,及於辦理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或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前三者均免辦理暫繳。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收到國稅局寄發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請儘速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而遭加計滯納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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