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疫情期間不少民眾戶籍遭到遷出,也因在國內居留天數不足,導致成為稅務上的「非居住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公司等扣繳單位在辦理扣繳時,要留意給付對象的稅務身分,非居住者、居住者適用的扣繳稅率有別。
高雄國稅局指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屬扣繳範圍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常見的扣繳義務人像是公司、協會等。
國稅局表示,扣繳率會根據所得類型、給付對象的不同而有差異,因此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款項時,對方是否為台灣稅務居住者,是相當重要的資訊之一。
依據《所得稅法》及財政部相關解釋令規定,所謂「居住者」,是指個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國內設有戶籍,且年度內居住滿31日,或是居住一天以上、未滿31天且生活經濟重心在境內。
所謂生活經濟重心在境內,例如享有健保、勞保等社會福利,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國內,或是有在境內經營事業、管理財產等狀況,稅局會綜合考量。
而若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則應在國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才能算是居住者。
國稅局指出,若不符合前述居住者身分定義,就屬非居住者,若有產生應扣繳的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給付款項時,要留意所適用扣繳率,以免稅款扣取錯誤。
舉例來說,甲房東將房屋租給乙房客,乙房客為營業人,每月給付甲房東租金5萬元,甲房東稅務身分原為居住者,乙房客在付款時應扣稅10%,也就是5,000元。
後來受疫情影響,甲房東旅居國外滿兩年未入境,在2022年被遷出戶籍,成了非居住者,乙房客在支付租金時,應依非居住者適用扣繳率20%、扣繳1萬元稅款給國庫,並在給付租金起十日內繳清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國稅局表示,近兩年受到新冠疫情影響,納稅人稅務申報可能產生變化,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所得時,應留意所得人是否為居住者,以免扣繳及申報錯誤,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