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若民眾透過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例如:基金、股票、債券或結構型商品等),而取得海外所得(例如:獲配之利息、股利、出售或轉換之利得等),請依投資單位提供之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明細表等,自行計算並據實申報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度計有綜合所得淨額100萬元,另該年度透過A證券公司投資取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700萬餘元,惟甲君於111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向國稅局查調之所得資料並無前揭海外所得,僅就查得之所得資料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而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經國稅局查獲,因其綜合所得淨額加計該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後之基本所得額已超過670萬元,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現今電子帳單普及,如民眾以電子郵件接收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之對帳單、通知書及明細表等資料,為避免遺漏申報海外所得,請記得申報前先檢視電子帳單之投資明細,如達前揭應申報金額,應依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繳納基本稅額,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謝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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