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跨國企業,財政部近日發布新規定,授權簽署預先訂價協議時,可以不只看單一年度的跨國利潤配置,還可以在約定依據多年平均表現,檢視並調整跨國利潤配置,降低跨國企業遭額外調整課稅的風險。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指出,跨國企業除了每年透過移轉訂價相關規定提交報告、調整跨國利潤配置,還可以申請跨境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這項措施也會由雙方國家稽徵主管機關參與。
官員表示,預先訂價協議的好處在於,在未來協議年度的期間內,跨國集團間的受控交易,其訂價或利潤率區間已經約定好了,對稽徵機關而言,能提升租稅確定性,對跨國企業而言,也能預防爭議、避免跨國所得被重複課稅。
而本次函釋新增內容,官員表示,主要在於授權協議雙方,可以選擇每年度向上或向下調整利潤率,或是於協議的最後一個年度調整,增加跨國企業因應未來年度經濟環境變化,可以有更大的資金調度彈性。
舉例來說,假設我國甲公司,在租稅協定夥伴國有間關係企業乙公司,甲、乙兩公司分別向我國及當地主管機關,就2021年度至2025年度的受控交易,申請預先訂價協議,協商後約定甲公司的常規營業淨利率,範圍應在3%至8%之間。
透過本次的解釋令,官員表示,未來我國稽徵機關在看甲公司的利潤配置合理性時,可以只看單一年度的合理性,或者是約定加總平均五個年度的營業淨利率,讓各年度的利潤配置更有彈性。
其次,假設後來仍發現跨國集團利潤配置不符合約定,官員表示,未來跨國集團可以選擇,看是分別調整甲公司於2021年度至2025年度的應稅所得額,或是加總以上五個年度的應調整所得額,等到2025年度再一次調整。
官員指出,這項彈性措施其實已明訂在各項租稅協議當中,我國目前共有簽署生效33個所得稅協定,本次函釋正式將其納入國內法,讓稽徵機關進行跨國預先訂價協商時,不必限縮在國內法規,只接受每年度調整移轉訂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