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名下房地遭強制執行拍賣,如該房地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特別注意房地合一稅之申報期限,以免因漏未申報而遭補稅及受罰。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惟如房地之交易係因強制執行拍賣,則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30天內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君於106年1月因買賣取得臺北巿中山區房地,嗣因積欠債務,致遭法院拍賣該房地,拍定日為110年2月4日,法院已於110年4月1日以執行命令通知陳君,拍定人並於110年4月9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陳君應於110年4月10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惟陳君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課稅所得額1,290萬元,除補徵稅額258萬元外,並處罰鍰103萬餘元。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出售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應依規定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並依限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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