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後,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價值,如與分割前價值不相等,且共有人間又無補償之約定者,應就其差額課徵贈與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111年間共有人甲君與丙君協議分割土地,分割後甲君取得之土地價值較分割前減少300萬元,乙君取得之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增加300萬元,且甲君與乙君間並未針對前開土地分割所造成之土地價值增減部分約定補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視同甲君贈與乙君300萬元,甲君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該分局提醒,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時,如分割後土地價值較原持有土地價值有增減情形,且無約定補償時,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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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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